“性•福权”虽不是法律专用名词,但因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法律同样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保护。为此,当女性遭遇侵害时,同样可以进行维权。日前,记者收集了部分案例并邀请案件主审法官进行点评。
意外丧失“性•福” 有权获得精神赔偿
韦琼与丈夫自2007年10月1日结婚后,一个因备受领导喜爱而春风得意,一个因工作成绩颇佳而风生水起,转眼便有房有车还有儿子,生活幸福美满。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5月23日早上,丈夫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小车撞倒,经过近半个月的抢救,丈夫虽脱离了生命危险,却落下终身残疾性功能完全丧失。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可韦琼心里却仍有着难以启齿的阴影:自己只有29岁,日后生理上肯定有着“性”的需求,可丈夫已心有余而力不足。这难道就不能获得相应赔偿吗?
法官点评:
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拥有和谐、正常的性•生•活,既是夫妻互相之间享有的权利,又是互相之间的义务。鉴于合法性•生•活必须由夫妇共同来完成,决定了肇事者导致韦琼丈夫性功能完全丧失,损害了韦琼的性•生•活利益,以致不可避免地造成其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肇事者之举无疑属于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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