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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艾滋病患者应当付出的代价吗

作者:无性婚姻网更新日期:2012年7月20日
宽容艾滋病患者应当付出的代价吗

近来,贵州一位28岁“艾滋女”结婚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位名叫葛岳琴的女青年因吸毒感染艾滋病毒长达五年,男友刘月明对她不离不弃,始终关心爱护。经过五年的爱情长跑,两人准备在12月1日“世界艾滋病宣传日”到北京举行婚礼。南方某报就此发表评论说,“对社会边缘群体的宽容,对他们应有权利的保障,是体现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诚然,这是一个感人至深的爱情故事,这份人间真情理应得到社会舆论的肯定和传扬。对于艾滋病患者,人们越来越理解和宽容了,而且应当进一步理解和宽容他们。然而,宽容是否应该有原则界限?宽容有没有一个底线?

笔者认为,对任何人和事的宽容,都应当以不违反法律为原则界限,这,就是宽容的底线。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第十条又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虽然没有特别提及艾滋病患者能不能结婚,但是,如果像患有艾滋病这种传染性极强、无法治愈且会影响下一代的疾病的人都可以结婚,那还有什么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实际上,在国家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中,也有“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明确规定。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省、市,对于在婚检时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体检医生都会出具“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而这也是各级民政部门不允许艾滋病患者结婚的最直接的依据(中新社11月24日)。由此可见,允许艾滋病患者结婚不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换句话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之下,结婚并不是艾滋病患者的“应有权利”。之前有人以“法律不禁止即是允许”为由,认为“艾滋病患者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其实是对《婚姻法》第七条的误解。

对任何人和事的宽容,还不应该只停留在感性层面,而应该注入更多的理性成份。笔者注意到,由于“艾滋女”结婚属于空前壮举,貌似追求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貌似考验社会的宽容与关怀,于是有太多的人为之打气叫好、推波助澜。但是如果稍作理性思考就会发现,“艾滋女”结婚事件对于当事人双方、对于这个社会,都不如我们想象得那样有意义。如果这是一桩无性婚姻,他们婚后生活真的幸福吗?作为艾滋病患者的新娘,让健康的丈夫在漫长的婚姻岁月中忍受性的煎熬,这能算是真正的爱情和道义吗?如果这是一桩有性婚姻,妻子便有可能将艾滋病病毒原体传染给丈夫,他们如果又生了孩子,孩子一出生就可能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如此一来,社会上便多出了两个艾滋病病源。难道这是艾滋病患者的“应有权利”吗?这是社会宽容艾滋病患者应当付出的代价吗?这种宽容有多少理性的成份在内?

这对苦恋了多年的恋人之所以非结婚不可,除了想以结婚的方式让爱情得以升华外,恐怕和非婚同居不被社会认可和不受法律保护有关。然而,如果一个社会连非婚同居者都视为另类而不能宽容,那么所谓对艾滋病患者结婚的理解和宽容,岂不就是一种自欺欺人的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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