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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夫妻打赢官司获赔28万

作者:无性婚姻网更新日期:2009年5月05日
无性夫妻打赢官司获赔28万

“成才,我们终于拿到法院的判决了,法院判给我们28万,你可以做手术了!”楚雄州南华县人民医院,妻子阿珍含泪擅抖着将一份《民事判决书》展开给躺在病床上的丈夫看……等了近一年的时间,他们终于等来了这笔救命钱!

丈夫打工意外摔伤,导致双下肢瘫痪,丧失了性•生•活功能。在丈夫向打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同时,妻子也以丈夫打工单位侵犯了她的“性权利”为由,索赔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昨日获悉,楚雄州中级法院对这起我省首例“性权利”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夫妻俩共获赔28万余元。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支持了妻子精神抚慰金的主张,由此成为我省法院首次认可“性权利”并支持了精神抚慰金的案件。

电杆架线摔成终身瘫痪

这名男子叫孔成才,今年34岁,这本应是为家人撑起一片天空的年龄,然而他却因打工中的一次意外躺在了病床上,且终身将以轮椅为伴。“我对不起家人,尤其是妻子”,每当夜深人静时,孔成才独自落泪:当初妻子招他当上门女婿就是为了能分担家庭负担,可现在所有的重担全压在妻子一个人身上,他不仅没能替妻子分担忧愁,反而成为全家最重的一个负担。

2006年2月21日,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通信服务公司签订《云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楚雄2005年“兴边富民”、“村村通”工程光缆接入工程施工合同》,云南通信服务公司将楚雄市、南华县的光缆接入工程发包给国通公司。其中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2月22日,交工日期为2006年3月,总天数为37天;国通公司在得到云南通信服务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分包部分工程;国通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工作人员或劳力进行投保等。

然则国通公司承包了该项工程后,在施工过程中,未经云南通信服务公司的书面许可,擅自将南华徐营至楚雄三街、雨露至铅厂段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南华县农民李泽文施工。李泽文接到工程后,又将所承包的部分立杆、架线工程分别转包给当地人孔成才和方华林施工。

孔成才完成其承包的立杆工程后,李泽文安排孔成才参与方华林所承包的架线工程施工。2006年2月12日,意外发生了,孔成才在方华林所承包的架线工程中上电杆作业时,因未将安全带系于电杆上,他所穿的脚扣其中一只出现断裂,孔成才从徐大线82号电杆上摔下致伤。

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孔成才的损伤为:第十二胸椎粉碎性爆裂性骨折,并完全性脊髓断裂截瘫。经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成才的伤残为一级残,将终身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存在着终身的护理依赖……

在孔成才住院期间,李泽文为孔成才垫支50917元医疗费,方华林为孔成才垫支了1000元,“而财大气粗的国通公司只垫付了3000元钱就不再管了”,这不仅让孔成才全家,就连李泽文都有些不服气。

妻子讨要“性权利”

去年8月,孔成才一纸诉状将国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2.7万余元(其中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孔成才的妻子阿珍也向国通公司提出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丈夫因此丧失了性功能,公司侵犯了她的“性权利”。这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妻子“性权利”的索赔引,成为我省第一起讨要“性•福权”的案件。

楚雄州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了李泽文、方华林为此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经两次开庭审理,近日,楚雄州中级法院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孔成才和妻子的经济损失共计293662.92元,由国通公司赔偿60%即176197.76元,由李泽文赔偿20%,方华林赔偿10%,其余10%的损失由孔成才和妻子自行承担;孔成才和妻子的精神抚慰金2万元,由云南国通公司赔偿13334元,由李泽文赔偿4444元,由方华林赔偿2222元;驳回孔成才和妻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妻子阿珍基于“性权利”受侵害而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楚雄中院认为:“根据孔成才的伤残等级以及其丧失性•生•活能力,致妻子遭受损害的实际,结合被告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律师观点:判决体现了人文关怀

“这是一份充满人文关怀的民事判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郭忠律师认为,“判决中对于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所作的谴责,以及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关怀,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法律的人文关怀。”

婚姻关系中,夫妻性•生•活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意义重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夫妻间的性•生•活既是彼此间互相享有的权利,又是互相负有的义务。

这起案件中,虽然身体受到直接伤害的是孔成才,但该侵权行为使孔成才终身丧失性•生•活能力,也即意味着孔成才不能完成夫妻间性义务,导致作为其配偶的妻子的性权利被剥夺,故法院对其所提出的相关损害赔偿诉请给予支持,符合民法权利受损保护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的平等、公正保护,是司法审判“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展现。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在“性权利”规定上还处于“空白”状态,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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