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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夫妻30年无性•生•活离婚 法院最初不准离婚

作者:无性婚姻网更新日期:2008年9月11日
六旬老夫妻30年无性•生•活离婚 法院最初不准离婚

女方霸道、男方体会不到男人自尊。而且双方没有性•生•活,婚姻徒有虚名。6旬老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与老伴决裂。8月17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获悉,法院准予这对六旬老人离婚。

法庭上,原告李某称,与妻子婚后感情一般,没有大的争执。多年共同生活,抚养儿子成•人,确也建立了一定感情。而人的思想行为在变化。妻子很要强,从来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脾气变得暴躁,喜怒无常的言行、辱骂、诅咒、霸王作风、强烈的控制欲,充斥在本应和睦、团结、幸福的家庭。李某享受不到夫妻的温情,体会不到男人的自尊,下班后李某要做的不是回家,而是茫然无措地街头游荡。双方已没有性•生•活三十年,婚姻徒有虚名,夫妻形同路人。

2005年李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妻子认为在双方的争执中大获全胜,依然我行我素,毫不悔改,夫妻关系仍无改善。于是李某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

李某的妻子则称,与李某结婚以来,感情深厚,家庭和睦、团结、幸福。自己为家庭倾注了全部心血,精心照料家人。2005年她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痛不欲生,精神受到严重打击,患上抑郁症,已导致类风湿、乳腺肿瘤,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请求法院给自己家庭团圆的机会和时间,作好第三者的安抚工作,必要时她将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她精神损害费10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某和妻子是自由恋爱,于1977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关系较好,能够和睦相处,妻子对家庭尽了责任。因个性差异,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也产生了一些矛盾。近些年来,夫妻矛盾加深,以致2005年,李某起诉与妻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05年某日凌晨,李某与她人在一处,妻子以“卖•淫嫖娼”为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现场询问后认为,李某与她人的行为属婚外情,不予认定为卖•淫嫖娼,并进行了批评教育。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破裂,遂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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