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福”是一种权利

文章分类:无性婚姻  发布时间:2012-12-16  阅读: 200
“性福”是一种权利

“性福权”虽不是法律专用名词,但因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法律同样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保护。为此,当女性遭遇侵害时,同样可以进行维权。日前,记者收集了部分案例并邀请案件主审法官进行点评。

意外丧失“性福”有权获得精神赔偿

韦琼与丈夫自2007年10月1日结婚后,一个因备受领导喜爱而春风得意,一个因工作成绩颇佳而风生水起,转眼便有房有车还有儿子,生活幸福美满。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5月23日早上,丈夫被一辆超速行驶的小车撞倒,经过近半个月的抢救,丈夫虽脱离了生命危险,却落下终身残疾——性功能完全丧失。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可韦琼心里却仍有着难以启齿的阴影:自己只有29岁,日后生理上肯定有着“性”的需求,可丈夫已心有余而力不足。这难道就不能获得相应赔偿吗?

法官点评: 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拥有和谐、正常的性生活,既是夫妻互相之间享有的权利,又是互相之间的义务。鉴于合法性生活必须由夫妇共同来完成,决定了肇事者导致韦琼丈夫性功能完全丧失,损害了韦琼的性生活利益,以致不可避免地造成其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肇事者之举无疑属于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韦琼有权要求肇事者给予精神赔偿。

无性婚姻女方可以起诉离婚

2010年5月1日,贾琳与丈夫牵手踏进了婚姻的殿堂。

当晚,本想亲热的她即遭遇了丈夫的“无能”,此后的三五日,十天半月,乃至三五个月,丈夫依然如故。为此,贾琳曾多次要求丈夫前去检查,却一再遭到丈夫耻笑和拒绝。在做了一年的“活寡妇”后,贾琳得知丈夫由于年幼时遭到伤害已丧失性能力,虽经长年治疗仍无任何效果。

“性是人类最自然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之一,每个女人都有享受鱼水之欢的权利”。贾琳为了讨要“性福权”,鼓足勇气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官点评: 就无性行为能力者能否结婚,1980年婚姻法规定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仍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

丈夫外遇妻子索要“空床费”

2005年元月,杨碧与丈夫结合时几乎就是“裸婚”。通过五年多的打拼,夫妻俩终于积累了300多万元的财富。为此,密友曾提醒杨碧“当心男人有钱就变坏”,更何况杨碧由于不愿花钱打扮,已没有了往日的青春靓丽,但杨碧选择相信自己患难与共的丈夫,终于有一天杨碧在给丈夫洗衣服时,闻到了一股香水味,在她的责问下,丈夫竟毫不在乎地承认已与他人同居。

由于在自己苦苦哀求之下,丈夫仍“王八吃秤砣——铁了心”,甚至不知廉耻地公开与他人住在了一起,杨碧只好于2011年7月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赔偿“空床费”。

法官点评: 杨碧所主张的“空床费”,实质是指因丈夫与他人同居,而遭受包括“性福权”在内的精神损害,该损害当然属于赔偿之列。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杨碧的丈夫作为“有配偶者”,秘密与别的女性同居一年有余,明显当属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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