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性婚姻夫妇互相索赔

文章分类:无性婚姻  发布时间:2009-08-20  阅读: 378
无性婚姻夫妇互相索赔

王强和刘香1994年10月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刘香生育一女孩。两人结婚后刘香经常无故与丈夫发生争吵,并称孩子不是王强的,王强采取了忍让的态度。此后,刘香便不管小孩与王强,经常离家出走,a有时回来仅为索要钱物,一天夜里还悄悄回家拿走了首饰及存折。

2001年刘香患病住院期间,刘香的家人出面让双方和好,并由王强支付了药费,但刘香病愈后又出走。2006年3月,经医院检查后,王强才确信9岁的女儿与他无血缘关系。王强认为刘香的行为已给他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遂将刘香起诉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刘香“借精”生育丈夫知情

刘香辩称,当年,她经人介绍与王强相识,后经几次接触对其没有好感,就表示不同意这门亲事。但王强家又送礼物又做其母亲的工作,最后她依照母亲的意思同意结婚。可是在婚后,她发现王强没有性生活能力,一直不能过正常的性生活。但是王强的父母急着抱孙子,并骂刘香没本事,不会生孩子,搞得家庭关系长期不和睦。王强为此感到很内疚,又怕别人知道他没有性生活能力,心理很矛盾,后来王强就对刘香说:“不管是谁的,只要给我把孩子生下来,你爱去哪里去哪里!”在这种情况下,刘香不久就怀孕了,王强知道后表示理解,什么不同意见都没有说。可是现在王强却说“经医院检查后才知道孩子与他无关!”这是故意制造假象掩盖自己的无性行为能力。

刘香同意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但王强应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因为孩子是在他的授意下生的,他应对孩子负责,同时,10多年来王强给刘香的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了痛苦和损失,要求王强赔偿损失计1万元。

法院婚姻的过错在女方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强、刘香在婚后生活中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矛盾且长期分居,加之女儿媛媛不是双方的婚生子女,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王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刘香属过错方,法院予以支持。刘香主张的孩子抚养费,因王强与孩子间没有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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