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性行为能力人结婚效力如何?
文章分类:无性婚姻 发布时间:2007-09-25 阅读: 433
案情介绍:
某甲(男)25岁,与某乙(女)23岁,两人登记结婚后,一直未同房。某乙追问某甲,某甲告知其有性功能障碍,现无性行为能力。某乙一怒之下诉之法院,要求撤消该婚姻。
审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50年婚姻法规定了无性行为能力者禁止结婚,但是80年婚姻法取消了该规定,因此某甲与某乙之间的结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行为有效。因此法律也未规定该种情形是可撤消婚姻,因此只能按离婚处理。
孙科峰律师观点:(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尽管目前尚有国家和地区限制无性行为能力者缔结婚姻,我国80年的婚姻法取缔了该限制,目前无性行为能力者可以缔结婚姻。本案的焦点不在于无性行为能力者能否结婚,而在于男方在缔结婚姻时隐瞒了有严重性功能障碍这一事实,对方能否基于该事实要求撤消婚姻或者认定婚姻无效呢?
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方隐瞒了该重要事实能否构成欺诈?欺诈所成立的婚姻能否被撤消或认定为无效?欺诈,在民事上是指一方虚构重要的错误信息或者隐瞒重要的情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而作出民事行为。构成欺诈需要有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二是行为人作出了虚假的表示,可以是虚构与行为有关的重要信息,也可以是隐瞒了有行为相关的重要信息。本案中就属于该种情况。三是相对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四是相对人信赖该错误认识作出某种行为。本案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问题在于这种成立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是否适用呢?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基于胁迫成立的婚姻是可撤消的,基于欺诈成立的婚姻未予明确回答。但是在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即婚姻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和什么人结婚,在什么时间结婚,用什么方式结婚等等,要行使婚姻自由的前提必定是要了解相对方与婚姻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一方有欺诈行为的,必然是相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不能完全行使婚姻的自由权,因为是为婚姻自由的违反,可以根据该条婚姻自由原则为由撤消该婚姻。另外,婚姻法为特别法,民法通则为一般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可以适用特别法。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因为我认为,法院应当将该婚姻认定无效,维护某乙的合法权益。
另外很多国家也将无性行为能力者隐瞒无性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无效或者可撤消的法定理由,我们认为,该规则应当予以借鉴,以维护婚姻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