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性婚姻

文章分类:无性婚姻  发布时间:2007-04-30  阅读: 322
关于无性婚姻

因为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进行性行为或不具有性行为能力,在过去传统的学说中被称为不能人道。现在普遍使用无性婚姻这个词语。

无性婚姻问题虽然不很普遍,但是现实生活中确有存在。世界上一些国家把无性婚姻视为*,立法上规定禁止结婚。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曾经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现在实施的《婚姻法》没有这个方面的规定.

但是无性婚姻的一些具体问题,并不因为法律未作规定而消失.因此要重视无性婚姻问题,维护社会和谐与生活的幸福.对于无性婚姻也要视具体情况做具体的分析,区别情况,妥当处理.

从婚姻的性质及其功能上看,有生理缺陷的人不能进行性行为的,似应以不结婚比较适宜.在人们的婚姻生活里,一般正常的情况下,谁也不愿意也不会同意和无性行为能力的人结婚.可是大千世界,千变万化,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总有一些事情是例外的.

在现实生活中,真就有男女双方都有生理缺陷的可仍然愿意结婚结为夫妻的;也有的只是一方虽没有生理缺陷,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比如本人年事已高或是身患疾病需要照料等情况,在明知另一方有这种生理缺陷毛病的情况下,也同意与对方结婚的.这些人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后互相帮助,生活上有个照应,精神上有个伴儿.

无性婚姻虽然与正常婚姻不同,但是毕竟仍然是两性结合的婚姻.这样的婚姻和这些人能够结合,对当事人自己和社会都没有什么危害性,只要双方同意,自己情愿,可以准予结婚.法律既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那么还是可以结婚的.

真正是否结合还在于当事人自己,命运由自己掌握,权利由自己行使,生活由自己支配.双方或是一方无性行为能力的人结婚与否,男女双方都要慎重考虑三思之后,再作出这个重大决定.婚姻是人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因为结婚而组成家庭,而家庭是人们的爱巢,是生活的栖息地.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可以减少或避免结婚以后的争吵与纠纷.

有一种情况应属于例外,就是在结婚之后才发现一方有原本为另一方所不知道的性方面的生理缺陷,导致感情破裂,另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按照离婚程序处理.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可能收取诉讼费用.聘请律师的,律师也要收取辩护费用.法院和律师收取的费用,各地执行的标准可能不同.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

本来是要在周五[四月二十一日]写这个帖子的,刚好有位陌生的朋友询问这类问题,就提前发了帖子.那位朋友如果能看到的话,就顺便是为答复.若有不明之处,请在站内留言咨询,富工尽其所知倾力告之.

祝福朋友们婚姻美满,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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