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性婚姻亟待法律“给说法”

文章分类:无性婚姻  发布时间:2005-05-06  阅读: 802
无性婚姻亟待法律“给说法”

本报连日关于“无性婚姻是否该终结”的讨论见报后,也引起了许多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昨天,南京大学法学院邱教授肯定本报讨论切中当今社会热点的同时,还从婚姻法角度解释了“无性婚姻”这一问题。据邱教授调查,当前许多夫妻离婚的真正原因就是夫妻性生活不协调,但针对这一问题,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专家观点:性生活决定家庭质量

邱教授认为,性在夫妻生活中几乎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良好的性关系在增进夫妻感情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是维系婚姻生活的纽带。在婚姻生活的旅途中,当性关系遇到红灯时,往往会引起家庭的地震,甚至导致夫妻离婚、家庭解体。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对于夫妻间的性,法律也有过一定的干涉。在古希腊的雅典,梭伦制定的法律规定,一个男人每月要对妻子履行三次性生活的义务,二十世纪的日本、瑞典的民法典规定了夫妻负有同居的义务,而同居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夫妻的性生活,在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与对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方性生活,视为违反法定义务。我国在新婚姻法的修改时,也提出设立同居权的建议,虽然新婚姻法最后没有确立同居权,但此法仍明确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司法实践:“无性”只是弹性因素

一般而言,法院判处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据*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弹性条款,包括所有相关情形,因性无能、性失谐而导致感情破裂,也适用该条款。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一般阳痿者或性冷淡,并不严重影响性生活的,则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除非那些为大众广为知道的性无能者,或者本人承认的性无能者,其他的都要由法医对其性能力进行鉴定,查明患病的原因和治愈的可能。这样不仅费时费力,且性无能一方往往以再次治疗为由,要求给予一定的期限,这样很难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而同样以感情不和、性格不合等理由提起离婚的,虽然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在再次分居一年之后,且期间双方之间又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一般情况下都能准予离婚。这样就使大多数追求性和谐的当事人往往以性格不合为理由取代性无能、性失谐真实的原因,回避了这一实质性的问题。新婚姻法对这类由性问题引起的离婚也没作明确规定,这应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出台。

在讨论中,许多读者还认为,无性婚姻表面上只是家庭问题,放大后也是社会问题。如果许琴和丈夫离婚了,许琴是解脱了,但她丈夫杨明该怎么办?杨明是否有权利去追求幸福,面对这样的家庭,社会应该做什么?欢迎读者继续就此话题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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