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知道的关于房产的婚姻法律知识

文章分类:情感故事  发布时间:2016-11-27  阅读: 59
夫妻应知道的关于房产的婚姻法律知识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提高,而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中的房屋分配争议尤其的令双方争执不休,往往闹到最后只能寻求法律解决。作为夫妻两人来说,这些关于婚姻法律的知识是应该了解的,当然不是说大家会面临离婚分割财产。而是既然作为80后的年轻夫妻,怎么能不知道一些婚姻法律知识呢?下面,就由我带来一些关于房屋分配的婚姻法律。

  1、婚内赠与房产的离婚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该条指的是,赠与房产在未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任何效力的赠与,离婚不进行财产分割。

  2、单方父母出资买房的房产离婚分割

  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单独出资为子女所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是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只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条即指,只要婚后是单方父母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离婚房产分割时,没有分割的必要,归单方个人所有。

  3、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离婚房产分割

  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此条规定也就是说,房产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只可收回属于己方的份额。

  4、关于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分割

  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分割需双方协议处理。而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只要双方真心用心对待,根本不会出现离婚的境况。在此,小编还是希望所有的夫妻都能同舟共济,白头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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