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费女士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不久后,认识了同单位的赵先生。赵先生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尚未满周岁的儿子。在双方的交往过程中,赵先生表示了对费女士的好感。费女士也认为赵先生为人还不错,于是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
婚前,费女士与赵先生之间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婚后,费女士也曾尝试与赵先生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但奇怪的是,几次尝试都以失败告终。费女士对此很费解,赵先生解释说他的精神压力比较大,给他时间慢慢调整。但此后,赵先生即开始拒绝与费女士同房。费女士怀疑赵先生身体可能有问题,建议赵先生去医院就诊。赵先生称其没有病,同时拒绝去医院检查和治疗。由于费女士和赵先生的工作性质,两人经常在外出差,双方感情越来越淡薄。
随着赵先生的儿子渐渐长大,费女士与赵先生的家人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渐渐有了很大的分歧,周围的同事、亲戚也建议费女士自己再生一个孩子。2009年,费女士在与朋友聊天过程中,朋友再次建议费女士自己生个孩子,此时,费女士才将自己多年无性婚姻的苦恼向朋友倾诉。朋友听后非常吃惊,鼓励费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并称费女士可以向赵先生主张空床费或精神损害赔偿。经慎重考虑并向律师咨询,费女士正式向赵先生提出离婚要求,但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鉴于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故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后,费女士与赵先生协议离婚。
■律师支招
性•生•活是婚姻生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由于社会文化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夫妻勇于就夫妻生活中非常隐秘的性•生•活的质量作为评判夫妻感情是否和谐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律师所接待的咨询中,因夫妻多年没有性•生•活而主张离婚者不乏少数。虽然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将夫妻之间没有性•生•活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形,但由于性•生•活作为夫妻生活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已是被公认的常识,故如果一方以没有性•生•活为由主张离婚,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同时,鉴于无性婚姻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一般均会不公开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以没有性•生•活为由主张离婚的诉求都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如夫妻双方一方是军人的,由于军人身份和工作的特殊性,故我国法律对军人的婚姻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刑法中即有“破坏军婚罪”的刑法保护,婚姻法中则要求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如军人没有过错,则离婚请求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法院才可判决离婚。另有部分夫妻,由于双方工作性质的原因,长期在外出差,不能团聚,如一方以没有性•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将会考虑双方无法同房的客观因素等综合因素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亦不会一概支持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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