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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

作者:无性婚姻网更新日期:2010年9月06日
怎么办

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孙红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被告是同校同学,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后来开始动手。恋爱时,被告曾与原告有过一次不完全的性接触,之后从结婚起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性关系。原告尝试着做过各种的努力,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语的攻击。在长达10年的婚姻里,原告饱受被告言语侮辱及家庭暴力的伤害,同居权、生育权受到严重侵害,迫使原告成为高龄未育女性。

鉴于此种情况,依据《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诸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内财产依法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并适当多分;3.依法认定被告行为对原告构成家庭暴力,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4.被告履行承诺,支付原告人民币4万元;5.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经济帮助。

本案中的原被告有着长达10年的婚姻关系,而在婚姻关系中,被告从未对原告尽过包括性义务在内的同居义务的行为,使原告与被告维持的婚姻有名无实,同居权受到严重侵害。在庭审时,被告方代理人曾答辩称,原被告虽然没有发生传统意义上的性行为,但双方是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性满足的。需要说明的是,在婚姻生活中,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本质体现,但双方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性满足。然而,本案中的原告在婚姻生活期间,不断地向心理咨询门诊、妇联等部门求助解决自己与被告婚姻中存在的不正常问题,这从客观上反映了原告并没有接受被告所采取的非正常的性行为方式;并且,被告由此给原告带来的不仅是同居权受到侵害,同时,原告也因被告所采取的性行为方式受到侮辱。

以上事实表明,原告在正常家庭生活中本该享有的性的愉悦及因人类繁衍后代所带来的天伦之乐均被被告剥夺,被告行为对原告已同时构成同居权、生育权的侵害。

“这10年来,除了那张结婚证,我什么都没有。10年婚姻,我还是处女。他毁了我做一个真正的女人、一个幸福母亲的权利。”

孙红与丈夫陈亮(化名)是一对北漂夫妇。1999年,孙红追随陈亮来到北京,这一对经历两年恋爱的情侣终于成为夫妻。

虽然没有结婚仪式,甚至陈亮连自己的父母都没有通知,婚房也是陈亮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但孙红却很满足,因为她是个孤儿,对家有着强烈的渴望。

初到北京的孙红由于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便专心做起了家庭主妇,细心照料陈亮的饮食起居。

但陈亮却表现出与结婚前迥异的面目,他开始无故对孙红辱骂,严格限制她与其他人来往,并且拒绝同居。

2002年,孙红找到一份工作,但自己的境况并没有任何好转。除了继续承担全部家务和上交全部工资之外,陈亮对她的辱骂仍然是家常便饭,基本上每晚不到10点不回家。

“要不是你无家可归,我早就跟你离了,找你是一时糊涂。”这句话几乎成了陈亮的口头禅。

2007年,夫妻俩贷•款买了一套新房,为了装修,孙红辞去了工作。那段日子过得忙忙碌碌,夫妻俩一起买建材,一起布置新家。

陈亮告诉孙红,他将在新家把孙红介绍给自己的父母,孙红心中燃起了希望,她开始幻想自己能够苦尽甘来,可以像其他女人那样在新房里与丈夫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

2008年“五一”,陈亮父母来到儿子新房,但孙红却被赶出了家门,被安排住在小区对面的酒店里。至今,陈亮的父母都不知道儿子已经结了婚,有个叫孙红的女子是他们的儿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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