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刘某与女青年陈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9月,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11月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此常常发生矛盾。
2004年2月,陈某外出打工至今,两人一直分开生活。2009年11月5日,刘某向法庭提起了离婚诉讼,同时要求陈某补偿“青春延误费”2万元。
在庭审中,妻子陈某说,“是我拖累了刘某,愿意离婚,然后各自寻找自己的幸福”,但她拒绝补偿“青春延误费”。
法庭审理后认为,刘某提出离婚,陈某同意离婚,故对刘某要求与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要求陈某补偿“青春延误费”2万元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遂驳回刘某要求陈某补偿“青春延误费”2万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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