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性权利”触及都市一个隐秘的话题。“索要性权利”体现女性人•权的提升,更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妇女追求和谐夫妻生活,反映女性对婚姻质量要求提高;完美和谐的性,是婚姻质量的主要因素,但也并非婚姻的全部———女性对婚姻质量要求更全面
2月23日,本报刊登了《女性大胆索要性权利》一文,报道了多位西安妇女因丈夫原因,使夫妻生活不能和谐进行,进而到陕西省妇联权益部投诉,并希望得到维权指导的事情。
当天,这条新闻便被新浪、搜狐、网易、千龙、东方等全国100多家网站转载,成为“社会频道”的热点新闻和读者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与此同时,省妇联12338维权热线也不时响起,许多市民打电话,反映隐藏在她(他)们心中多年的“困惑和烦恼”。也有读者向记者的电子邮箱发来了她(他)们的亲身经历和感受。一位名叫“慧子”的女性读者发来邮件认为,性权利问题,在我们这个比较传统的社会里,一直是个比较隐秘的话题。现在被这些女性公开提出,这是不简单的事,反映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特别是过去女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因此在婚嫁中往往把男方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基础看得比较重要。现在观念确实变了,女性们不仅要求平等的伴侣关系,而且要求拥有和谐的夫妻性•生•活,这表现出今天女性地位的确有显著提高,同时也反映女性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也更多样。
“好羡慕现代的女性”
一位70岁的老太太向省妇联12338维权热线反映说,她原来在政府机关上班,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和丈夫结婚。那时对于婚姻中的女人来说,信奉的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观念,所做的只能是为丈夫生儿育女,相夫教子。而夫妻生活之间,一切以丈夫为中心,他想了就直接找你,然后倒头就睡;他不需要时根本不考虑女人的感受。婚后生育了几个孩子后他不行了,从此她只能默默压抑着自己的生理渴望,也不能给任何人去倾诉,因为在那时说这种事是很丢人的。这位老太太在电话中有些哽咽地说:“现在看到报纸上说,如今的妇女们能为自己的这种权利去要说法,我很羡慕她们的这种勇气,这也说明妇女地位确实比过去提高了。”
无性婚姻也是一种选择
西安自选婚介所的所长陈长安先生给记者写信说:“我认为夫妻双方索求‘性’福的权利是完全正当的,没有任何可笑之处。夫妻双方在婚前应到医院进行科学的婚检,同时婚前彼此也有义务向对方如同介绍其家庭等情况一样,如实说明自己的身体状况,让对方选择。另外我认为,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双方对性要求都无所谓,也可以建立‘无性婚姻家庭’。目前南京等城市已出现无性婚姻介绍所,说明现在社会上无性婚姻,也是一种选择和存在。而西安的一些婚介所也正在探索,有可能为无性婚姻人士们多提供一种选择方式。”
专家:性权利不可滥用
陕西省社科院社会所助理研究员白中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性权利是双重的权利。换句话说它既是社会权利,又是自然权利,作为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得到尊重。但由于它又具有社会性,所以又受社会道德评价体系及文化环境等约束。“这类性权利问题,由过去中国人只做不说或只有男的说,女的不好意思说的事,变为女性向妇联能大胆倾诉要说法,这是女性追求平等的体现,也是中国女性人•权提升的标志,也是我国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
不过,社会学工作者也提醒说,性权利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平等权利,夫妻双方都应互相尊重。《婚姻法》第十三条中也有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因此,在家庭地位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性权利就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其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妻子不仅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性•生•活应当是夫妻之间自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融。
另外,虽然说性是婚姻中的主要因素,但也并不是婚姻的全部,其中夫妻的感情问题,也同样重要。“因此,对性权利也不能绝对化,夫妻任何一方也不可错用或滥用,否则难免导致其他的社会问题”。记者李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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