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定城法庭审结了一起返还财物案,被告张梅被判令返还原告王登峰礼金9800元及金耳环等四件首饰。
2006年4月,王登峰经媒人介绍与同乡村民张梅相识,初次相见王登峰即付给张梅见面礼及一条价值1800元的金项链。后双方仅于端午节再见一面,即于同年12月2日登记结婚。结婚时王又被迫为张购买了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四金”各一付,并付给张礼金8000元及购衣折款。洞房花烛之夜,因张梅不愿过夫妻生活,双方发生争执。婚后二人在一起仅断断续续生活了12天,期间张每晚均和衣而睡,拒绝鱼水之欢。此后张梅干脆搬还娘家一去不回。王登峰无奈之下,起诉要求离婚及返还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仅在一起生活12天,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是错误的,给原告造成一定困难,索取财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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