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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姑告丈夫重婚罪

作者:无性婚姻网更新日期:2007年3月11日
尼姑告丈夫重婚罪

黄淑花1991年和刘卫星结婚,生一女孩。

刘卫星封建思想严重,认为黄淑花没有给他生男孩是断了后,就经常对黄淑花毒打。

黄淑花由于不能忍受丈夫的暴力,于1994年在家乡附近的一座尼庵里落发为尼。

1999年,已经独身5年的刘卫星认识独身女孙巧梅。并向孙巧梅诉说了自己的“不幸遭遇”。孙巧梅同情刘卫星的遭遇,与刘卫星同居。

2000年黄淑花回到家中,一边照顾孩子生活,一边继续修行。但严守清规,不与刘卫星同床,也干预刘卫星与孙巧梅的床笫之事。

2001年,刘卫星与孙巧梅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黄淑花在刘卫星和孙巧梅领取结婚证的第三天,以自诉人身份状告刘卫星犯重婚罪。

法院认为:刘卫星和黄淑花结婚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的,不管是登记结婚还是婚礼结婚,都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在2000年9月4日之前,刘卫星和孙巧梅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因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同时,由于两人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更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2001年,刘卫星与孙巧梅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后,他们已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黄淑花削发为尼并不解除她与刘卫星之间的夫妻关系。

刘卫星犯重婚罪。

刘卫星原本可以在黄淑花出家当尼姑后,通过诉讼离婚后,与孙巧梅恋爱并结婚的。但由于不懂法律而犯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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