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越来越多的现代女性因丈夫的性无能而不再羞涩、义无反顾地走下婚姻的圣殿时,仍然有相当一些无性婚姻徘徊在我们身边。是无悔?还是无奈?
案例之一:李某(男)与赵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李某发现赵某器官上无女性特征,无法过夫妻生活。在李某的追问下,赵某告知李某自己因先天染色体缺少半条,且无法治愈,所以造成现在情况。李某非常痛苦,但为了赵某的面子,一直没提离婚。
两年后,李某实在不能忍受这种无性婚姻,向某区法院提出离婚,赵某则不同意离婚,并以死相要挟。2001年10月,法院以双方婚前感情尚可,现已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李某的离婚请求。
专家意见:李某与赵某离婚涉及到的问题并非单纯的可否解除婚姻关系,而是首先需要通过科学手段和法院共同确认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把缔结婚姻关系主体限定在男女之间,即非男女两性之间的婚姻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换言之,超越法律许可范围主体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如果法院只针对离婚问题进行处理而不首先考虑在如此特殊前提之下的性别归属,则有可能产生在客观上默认了同性之间或非异性之间的婚姻的合法存在。这显然是有悖于现行立法原则的。
为此,如经科学鉴定,得出赵某患有先天性疾病导致根本不具备性•生•活能力,且李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对此并不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无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可视为婚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观念的更新,不同的社会观念与生活习惯之间相互包容性的增强,对于非异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会得到社会及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认可。也许届时像赵某这样患有先天性病症的不幸人士会拥有一个温暖的家。
案例之二:夏玉红结婚不到6年,她爱人在38岁时患了糖尿病,很快继发了性无能。原先和谐的性•生•活,使夏玉红感受到了在爱人的强有力的臂膀中享受生活的那种无上的乐趣,而今这种美妙已成记忆。鉴于爱人有病,最初夏玉红对爱人给予精神上充分理解和体贴,但一次次陪爱人去医院治疗的失败,使爱人变得消沉萎靡,越治疗越觉得自己性•生•活不行,心里产生了对妻子的负疚感,主动向妻子提出离婚。理由是妻子还年轻,应该有充分的权利去享受生活。夏玉红则坚决不同意,她认为感情可以融化一切坚冰,尽管真实的性已成为过去,但夫妻间还有更多美好的事值得把握,更何况俩人已有了一个可爱活泼的儿子。这样的日子过了几年,夏玉红相夫教子,一家人生活还算安定。只是她的爱人总觉得自己不能给妻子正常的性•生•活而内疚不安。
医生意见:不可否认,糖尿病会给男子的勃起带来很大麻烦,至少有半数的糖尿病男子会出现勃起障碍。年轻患者出现阳•痿的机率为25%,年老患者可达75%。糖尿病男子常具有外周神经病变,尤其是腿部,也涉及盆腔和生殖器区域,如感觉性•生•活减退或伴有疼痛感,肌肉萎软无力,皮肤和关节萎缩性改变等,就有可能是患了糖尿病。糖尿病患者往往会发生盆腔副交感神经的病理性改变,一般认为糖尿病人合并神经病理改变是糖尿病阳•痿的主要致病因素。
有资料表明,对女性糖尿病患者来说,糖尿病妇女和无糖尿病妇女的性欲没有什么不同。理论上说,糖尿病不应影响大脑皮层,但对患者的自我观念却可能有消极影响。糖尿病妇女容易把自己看作是有缺陷的或不健全的人,因此不再向往浪漫的性•生•活。也有的有意控制或压抑自己的性表达。当然,如果糖尿病患者合并有阴道炎、膀胱炎时会对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待合并症得到控制和治愈,影响也就不复存在。因此,糖尿病妇女完全不必有任何思想顾虑,在性问题上也不必有任何焦虑,但应注意观察是否有性症状发作,观察这些发作是否与糖尿病发作有关系,弄清个人的性态度、疾病观、用药和饮食等对性反应有何影响。
糖尿病患者应注意到患病之前的性态度和性经历的重要影响,如果先前持积极态度的话,患病后也不会太消极。如果先前就性欲低下,持消极保守的态度,那么患病后就有可能对性•生•活产生排斥态度。
糖尿病病程长短及药物治疗、血管控制质量等与阳•痿的发病率和顽固程度无明显的相关关系。糖尿病控制得好,阳•痿却不一定改善,尤其是阳•痿发生在糖尿病诊断之前时更是如此。
对夏玉红来说,一方面鼓励丈夫不要轻易放弃治疗,目前医学科学在不断进步,新的疗法正推陈出新,应当树立起信心来,另外,不妨尝试一下其他方法,或许同样会达到理想的愉悦效果。要知道,在长期心理默契的伴侣之间,有时候仅仅是一个眼神就足以激发起爱欲之火的。
案例之三:刘红在15岁那年遭受了继父的性侵犯。虽然当时刘红还处于朦朦胧胧的青春期,但是继父给她的恶性刺激太深了。在读大学时交男朋友,那种内心的阴霾始终挥之不去,这使她处于一种非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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