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性婚姻 并非都能和家暴挂钩

文章分类:无性婚姻  发布时间:2009-05-27  阅读: 292
无性婚姻 并非都能和家暴挂钩

婚姻故事

刘先生与张女士虽然已经结婚十年,但是一直没有实质的夫妻生活,张女士至今仍是处女。

据两人讲,刚结婚时因居住条件差,隔音效果不好,两人又都很羞涩,所以没过夫妻生活。

等经济条件较好时,两人对性生活也没有太大的需求,除了拥抱等亲密行为外,两人仍未过夫妻生活。

令人惊异的是,无性婚姻并没有影响两人的生活,他们虽偶有争执,但仍是恩爱夫妻。

可“平静”的生活却因妻子的一反常态而起了轩然大波。

刘先生说,张女士最近频频到各种机构反映,说他拒绝过夫妻生活,甚至有暴力行为。

刘先生甚为惊讶,认为这无异于将自己最隐秘的东西公之于众。刘先生说,张女士还向自己提出了离婚,并要求索赔。

问题一

刘先生不与张女士过夫妻生活,他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吗?

配偶拒过夫妻生活不能都认定为家暴

北京爱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卢明生律师说,根据*颁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在这四种类型中,与夫妻性生活有关的就是性暴力和精神暴力了。

性暴力一般指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要求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或是要求以妻子不情愿的方式发生性行为,对妻子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性暴力所表现的是丈夫积极的作为。

在此案例中,即便是刘先生拒绝过夫妻生活,他所表现的也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不能认定为性暴力。

再说精神暴力,它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行为。

假如刘先生拒绝与张女士过夫妻生活非因其他生理因素,也不是出于其性取向等心理因素,就是为折磨、贬低张女士人格,那么刘先生的行为就属于精神暴力。

问题二

张女士能以侵犯同居权为由,要求刘先生赔偿精神损失吗?

称同居权受侵犯索赔难度比较大

卢明生律师说,同居权是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权利,指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或要求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或居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一般来说,同居权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以及相互协助三个方面的内容。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未直接规定同居权这一法律概念,只是婚姻法第32条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之一,这从一定程度确认了夫妻间的同居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以同居权受侵犯要求赔偿仍有较大困难。立法的不明确,是主张同居权赔偿的首要困难。

此外,单纯以拒绝夫妻生活来主张同居权在证据上更是难以掌握,毕竟夫妻生活夹杂着较多的情感因素。夫妻间如果只是没有夫妻生活,但双方同吃同住,在经济上又能相互扶持,往往会被认为无性婚姻是双方自愿选择或是默认的结果。

因此,若张女士以侵犯同居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问题三

张女士称因丈夫的原因造成自己多年未育,现在即便离婚后与他人结合,仍有成为高龄产妇而无法成功受孕的可能。张女士能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刘先生赔偿精神损失吗?

认为将来无法怀孕不能够归责于对方

卢明生律师说,实行计划生育,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虽然生育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互相配合,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生育往往被认为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

而这种权利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也是相互的,即夫妻任何一方都享有生育权。而生育权的内容既包含生育的自由,也包含不生育的自由。

在此案例中,张女士与刘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对于长期无性而无育的后果应能够预见。若张女士对于生育有强烈的渴望,而刘先生就是不愿意生育,虽有碍张女士生育权的实现,但不能认定为刘先生就侵犯了张女士的生育权。

为此,张女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刘先生赔偿的请求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当然,如果刘先生确认不愿生育子女,张女士可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将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四

张女士四处去反映问题,让刘先生觉得很没面子,他可以不可以向张女士提起名誉权诉讼呢?

反映问题渠道正当不侵犯他人名誉权

卢明生律师说,因为张女士是向相关机构反映他们夫妻之间的问题,并没有将他们的隐私扩大化,途径也是正当的,所以并不构成对刘先生名誉权的侵犯。

如果张女士将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四处扩散,或告诉邻居朋友、或在网上发帖等,那么就侵犯了刘先生的名誉权。

卢明生律师提醒说,虽然夫妻之间可以提起名誉权的诉讼,但因在赔偿环节无法落实,所以一般都是伴随着离婚诉讼一起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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