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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无性婚姻的遮羞布?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2007-7-24 阅读次数:

例一:

结婚四年竟然没有过过一次夫妻生活,妻子无奈提起离婚诉讼。27岁的张某在一家银行工作,四年前,与某校的女老师李某结婚。在外人看来,他们是很般配的一对。可是结婚四年了,也没见他们夫妻要孩子。公婆还以为他们以事业为重,把孩子的事放在一边。没想到,近日儿媳一纸诉状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李女士对法官说,新婚之夜,丈夫对自己竟然无动于衷,而她的要求也被丈夫拒绝了,这让她感到又惊讶又受伤。在她的“威逼”下,丈夫终于把自己性无能的隐情和盘托出。开始,她原谅了丈夫,并鼓励丈夫去医院看看。可丈夫爱面子死活不肯到医院去治疗。这种貌合神离的夫妻生活一拖就过了四年,这一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解决,夫妻关系也日趋冷淡。近日,再三考虑之后,李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离婚的理由也很简单:丈夫性无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准予离婚。

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然而,现在连令人难以启齿的夫妻生活问题也堂而皇之地闹上了公堂。李女士的离婚理由十分直白——“丈夫性无能”,但我们却看到,法院的最后判决是“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准予离婚”。

眼下,人们开始正视导致离婚的性因素,不少人在诉状中提到了性生活不和谐的字眼。但在判决时法院则往往会绕开性话题,而从夫妻感情、生活琐事等方面着手审理。正如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蓝飞律师所说,“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有关性的问题总是让人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蓝飞告诉记者:“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性’是一个离婚要件,所以在具体操作上法官往往会从性格不合、缺乏沟通、第三者插足等角度来审理案件。即便‘性生活不和谐’被当事人明确提出,它也只可能成为提出离婚诉讼理由中的一个方面,法官对此的态度常常是一笔带过。”

蓝飞认为,单纯地从性生活角度判定离婚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其次,由于文化意识的原因,法官也不会深入地询问这方面的问题。另外,性的话题涉及个人隐私,而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蓝飞律师透露自己曾受理过这样一起离婚诉讼案:女方有写日记的习惯,自然而然就把对性生活的不满记载到日记中去了,在提出离婚诉讼后,女方坚持要将这本日记作为证物,但法官在看过她的日记以后,并没有任何明确的表示。“这里就关系到男方的个人隐私问题。且不谈女方是否侵犯了男方的隐私权,若是法官很重视这件证物,并且明确地把性原因写进判决书,那么当事人的隐私权必然受到侵害。所以,考虑到社会影响,法官必然会淡化这个因素。”

“类似地,还有一个举证难题。若是一定要以性为原因离婚,那么又有怎样的一个标准来证明一方性无能或者有性虐待倾向呢?在这个方面,医学界尚存争议,法律判定就更加困难了。”

案例二:

2003年7月,南京一对老夫妇都已年过七旬,本应是在家与子女团聚、颐养天年的年龄了,然而,老太太却突然以“27年来没过过真正的性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

老太太在诉状中写道:“我与丈夫已有27年婚龄,今年3月9日,他单方面向我宣布要求夫妻分居,并规定了三条分居具体措施……事已至此,我也不必羞于开口了,婚后27年来,我们夫妻实际上从未有过真正的性生活,主要是丈夫缺乏性功能,导致他的性格怪僻。没有性生活的夫妻又怎能有真正的感情呢?我再也不想维持这段从来没有过夫妻恩爱实质的虚假婚姻,并要求他对我性生活方面所造成的精神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对老伴列举的“罪状”,老翁非常气愤,他觉得老伴在诉状中说他缺乏性功能,这是对他人身的侮辱。老翁解释说,今年年初,老伴开始查家里的收支账,并有意找茬,时常怀疑他私藏钱物,这样,他才一时气急,提出双方分别开伙。而且老伴是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向下关区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老伴说他们夫妻27年来未有过一次性生活,完全是歪曲事实。

在以上案例中,导致老两口最终闹上法庭的并不是老太太口中27年来的性问题,而是家庭琐事的纠纷。“婚姻中一旦出现了性问题,必然会伴生其他问题。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通过走外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蓝律师认为,“离婚的原因一般都是不单纯的,如果在性生活上发生了矛盾,当事人之间很有可能出现感情冷淡、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等状况。况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明确提到有‘家庭暴力或虐待’、‘与他人同居的’、‘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形应准予离婚。同时,考虑到种种因素,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法官都更愿意避免性问题,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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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结婚四年竟然没有过过一次夫妻生活,妻子无奈提起离婚诉讼。27岁的张某在一家银行工作,四年前,与某校的女老师李某结婚。在外人看来,他们是很般配的一对。可是结婚四年了,也没见他们夫妻要孩子。公婆还以为他们以事业为重,把孩子的事放在一边。没想到,近日儿媳一纸诉状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李女士对法官说,新婚之夜,丈夫对自己竟然无动于衷,而她的要求也被丈夫拒绝了,这让她感到又惊讶又受伤。在她的“威逼”下,丈夫终于把自己性无能的隐情和盘托出。开始,她原谅了丈夫,并鼓励丈夫去医院看看。可丈夫爱面子死活不肯到医院去治疗。这种貌合神离的夫妻生活一拖就过了四年,这一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解决,夫妻关系也日趋冷淡。近日,再三考虑之后,李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离婚的理由也很简单:丈夫性无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准予离婚。

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然而,现在连令人难以启齿的夫妻生活问题也堂而皇之地闹上了公堂。李女士的离婚理由十分直白——“丈夫性无能”,但我们却看到,法院的最后判决是“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准予离婚”。

眼下,人们开始正视导致离婚的性因素,不少人在诉状中提到了性生活不和谐的字眼。但在判决时法院则往往会绕开性话题,而从夫妻感情、生活琐事等方面着手审理。正如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蓝飞律师所说,“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有关性的问题总是让人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蓝飞告诉记者:“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性’是一个离婚要件,所以在具体操作上法官往往会从性格不合、缺乏沟通、第三者插足等角度来审理案件。即便‘性生活不和谐’被当事人明确提出,它也只可能成为提出离婚诉讼理由中的一个方面,法官对此的态度常常是一笔带过。”

蓝飞认为,单纯地从性生活角度判定离婚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其次,由于文化意识的原因,法官也不会深入地询问这方面的问题。另外,性的话题涉及个人隐私,而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蓝飞律师透露自己曾受理过这样一起离婚诉讼案:女方有写日记的习惯,自然而然就把对性生活的不满记载到日记中去了,在提出离婚诉讼后,女方坚持要将这本日记作为证物,但法官在看过她的日记以后,并没有任何明确的表示。“这里就关系到男方的个人隐私问题。且不谈女方是否侵犯了男方的隐私权,若是法官很重视这件证物,并且明确地把性原因写进判决书,那么当事人的隐私权必然受到侵害。所以,考虑到社会影响,法官必然会淡化这个因素。”

“类似地,还有一个举证难题。若是一定要以性为原因离婚,那么又有怎样的一个标准来证明一方性无能或者有性虐待倾向呢?在这个方面,医学界尚存争议,法律判定就更加困难了。”

案例二:

2003年7月,南京一对老夫妇都已年过七旬,本应是在家与子女团聚、颐养天年的年龄了,然而,老太太却突然以“27年来没过过真正的性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

老太太在诉状中写道:“我与丈夫已有27年婚龄,今年3月9日,他单方面向我宣布要求夫妻分居,并规定了三条分居具体措施……事已至此,我也不必羞于开口了,婚后27年来,我们夫妻实际上从未有过真正的性生活,主要是丈夫缺乏性功能,导致他的性格怪僻。没有性生活的夫妻又怎能有真正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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